撰文| 刘虎配资专业门户
因为搬空和变卖了被山东省泰安市中级法院查封的陕西海泽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下称陕西海泽)生产设备,男子王文平被泰安警方立案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予以取保候审。
而在另一边,由王文平报警的陕西海泽发起人陈祥芝诈骗等案,经陕西乾县法院判决有罪,目前陈祥芝已上诉至咸阳中院,将于7月30日开庭审理。
陕西海泽公司所在的园区位于乾县阳峪镇,工厂早已停产,设备也被搬空。刘虎摄
据了解,王文平原系西安市莲湖区公安分局民警,因违法违记行为被除名。王文平与乾县公安局主导该案的某程姓领导私交甚密。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乾县法院判决陈祥芝诈骗罪成立的情形非常特殊,是合议庭成员少数认为构成犯罪,多数认为不构成犯罪,结果却是多数法官被迫服从了少数法官的意见,堪称一桩奇怪的诈骗案。而主管该案的乾县法院的何姓常务副院长,与王文平也是私交甚密。
01
高价转手未果
前警察愤怒举报公司创始人,检察院曾两次不予批捕
陕西海泽是一家从事纳米碳酸钙等基础化学原料生产与销售的科技型企业,公司发起人陈祥芝系山东新泰市人,实控或投资包括维尔京群岛忠旺有限公司(下称忠旺公司)、山东盛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山东盛大)等在内的多家关联公司。位于乾县的陕西海泽系忠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由山东盛大直接管理。
陕西省乾县公安局。刘虎 摄
因为与美国盛大公司的外国股东出现实际控制权之争,陈祥芝等人试图通过诉讼程序,与外国股东争夺陕西海泽控制权。外国股东将陕西海泽以1520万的低价卖给陕西人王小红、王文平,王文平意图将该公司以高价再转卖给陈祥芝,但交易没能成功。
陈祥芝等人的命运“转折点”就发生于该阶段。交易失败后,王文平多次向乾县公安局报案,称陈祥芝等人违法犯罪。从2021年至2024年,包括陈祥芝在内的多名山东盛大高管以不同的罪名被乾县警方抓捕,随后被审查起诉,一审分别被判处数年至十多年不等的刑期。同时,办案机关查扣了10家关联公司的 U盾、账簿,查封了多套房产。
山东盛大的《举报信》称,“受害人”王文平身份特殊,原系西安市莲湖区公安分局经侦民警,因违法违记行为被除名。王文平与主导该案的乾县公安局程姓领导的特殊关系以及乾县公安局耗费大量警力前后三十多次前往上海、山东办案,被告人怀疑有警察已卷入案件利益,导致没有管辖权的乾县公安局深度介入该案。
陈祥芝2024年5月3日因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被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早在2021年,山东盛大包括郭安慧、仉学义等在内的高管、会计、保安等多名员工就已经被乾县警方先后采取刑事措施,指控包括职务侵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多个罪名。
陈祥芝被批捕的过程可谓是“一波三折”。
2024年6月7日,乾县公安局向乾县检察院提出批捕陈祥芝的申请,乾县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捕。乾县公安局向乾县检察院申请复议,乾县检察院复议决定认为原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正确。
乾县公安再次向咸阳市检察院提出复核。在乾县公安局不断坚持下,最终咸阳市检察院在7月5日批准了对陈祥芝的逮捕,乾县检察院无奈撤销了原决定。在短短的不到一个月时间内,案件证据并未有任何补充,但乾县公安局两次申请复核复议,促使陈祥芝案的走向发生了重大转变,这在刑事案件中非常罕见。
陈祥芝等人被羁押在乾县看守所。刘虎 摄
有了侦查机关的“坚持”,后面的司法流程就比较“顺利”,案件很快就迎来了一审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陈祥芝等人于2012年为阻止忠旺公司通过诉讼收回陕西海泽管理权,采取了虚增施工合同标的的方式对陕西海泽提起诉讼,以此继续控制公司。2014年11月,为了不让忠旺公司顺利接管陕西海泽,多名被告人将陕西海泽的办公电脑、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资料运往山东保管。2021年中秋节前,陈祥芝指使郭安慧等人将财务资料搬走并对部分材料烧毁。
关于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在泰安基金投资担保经营有限公司(下称基金公司)的担保下,在陕西海泽的反担保下,新泰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下称安装公司,系山东盛大子公司)和山东海擎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山东海擎,系山东盛大子公司)在银行各自贷款2700万元。
2012年5月23日,拥有陕西海泽100%股权的忠旺公司向基金公司致函说明陕西海泽反担保无效。贷款到期后,6月29日,基金公司代替山东海擎偿还2700万元的银行贷款。7月2日,基金公司将山东盛大、山东海擎、陕西海泽、陈祥芝等人向泰安市中级法院提起担保追偿诉讼。陈祥芝指使已被免除陕西海泽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员工以陕西海泽名义参与应诉。
9月4日,上述被告人向泰安中院递交了陕西海泽与基金公司签订的虚假《调解协议书》后,泰安中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致使陕西海泽土地房产被查封扣押。
2013年9月27日,基金公司代替安装公司偿还2700万元银行贷款后,又将山东盛大、安装公司、陕西海泽、陈祥芝等人向泰安中院提起担保追偿诉讼。泰安中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后,又致使陕西海泽土地、房产被查封扣押。
除了上述民事案件,陈祥芝还被指控于2014年在与山东光大日月集团有限公司的一笔2500万元代偿案债权民事诉讼中采用类似手段,导致陕西海泽土地、房产、设备被泰安中院裁定查封。
2017年3月,在陈祥芝的安排下,通过大千利元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大千利元)收购了陕西海泽作担保的2500万元代偿案债权、土地房产等债权,并于2020年10月,以“以物抵债”法院裁判文书对陕西海泽工地、房产进行变更。
2025年1月2日乾县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称,忠旺公司取得陕西海泽的实控权后,于2015年2月将其转卖给王小红、王文平,王文平接手后不久报案。
陈祥芝被以犯①妨害作证罪、②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③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罚金110万元。公司高管仉学义、郭安慧分别获刑八年四个月和八年两个月,另外七名被告人除了一人被判处罚金,其余免于刑事处罚。
02
母公司诈骗子公司?
“担保和反担保均是实控公司期间的正当行为,不构成犯罪”
陈祥芝一审获刑的十一年六个月中,诈骗罪是主罪,刑期十年;其余两个罪为轻罪,刑期均为一年。
乾县法院。刘虎 摄
陕西海泽是山东盛大的子公司,它反担保的两家公司“安装公司”和“山东海擎”同为盛大的子公司。
工商资料显示:山东盛大下设山东海泽纳米材料有限公司、陕西海泽纳米材料有限公司、淄博嘉泽纳米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海擎化机有限公司、山东盛大化学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海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济南盛源化工有限公司、盛大宁东化工有限公司等九家子公司。
一审中,陈祥芝的辩护人认为,无论是5400万元反担保,还是2500万元执行担保,都是陈祥芝对公司实控期间的正当行为,不应评价为犯罪。焉有母公司诈骗子公司的道理?
该案应区分股权控制、管理权控制及生产经营权控制,陈祥芝股权是存在的,客观上经营权在持续。后期,大千利元以3800万元、2500万元从基金公司和瑞诚公司收购了对陕西海泽的债权,也是合法收购,并没有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诈骗行为,该案指控事实不清,存在严重程序错误。
对于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辩护人认为,无论是具体参与提起诉讼的人、还是前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员,都没有遭受任何暴力或威胁,也没有任何人为此收受任何好处或贿赂,不符合妨害作证罪的行为要件。
《起诉书》指控该案属妨害作证罪“情节严重”的情形,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从客观来看,陕西海泽与寿光时乐达本就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案涉指控的虚增合同标的额行为,并未捏造民事法律关系。根据该案的庭审情况,公诉方与辩护方就妨害作证罪的“指使他人作伪证”是否应当以“暴力、威胁、贿买”为必要的行为要件,提出了完全相反的观点,且目前并无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予以明确。建议提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明确认定,以便确保个案在遇到法律解释不明的问题时,作出“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刑事评价。
对于隐匿销毁会计账薄罪,就2014年转移陕西海泽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行为,是出于与忠旺公司争夺对陕西海泽控制权,没有破坏该罪所保护的国家会计资料管理制度,只是一种空间、地点的转移和变化,不能被评价为刑事犯罪中的藏匿,不应当被评价为犯罪。
根据在案证据材料,被告人陈祥芝从未指使、安排或参与销毁,其案发后才从仉学义口中得知财务资料被部分销毁。故陈祥芝不应当就销毁财务账册被评价为犯罪或承担刑事责任。
03
让民事行为回归民事解决
法学专家:陈祥芝不构成妨害作证罪、诈骗罪
2024年10月16日,辩护律师委托包括周光权、陈兴良在内的四位我国著名刑事法、公司法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对陈祥芝案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论证,并形成了一致的论证意见。
一、根据在案证据,陈祥芝不构成妨害作证罪。
首先,妨害作证罪仅适用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不存在适用妨作证罪的空间。陈祥芝被指控妨害作证的行为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
其次,妨害作证罪的行为特征是行为人干扰证人或他人作证,即行为具有外部指向性,不包括自己直接制造伪证的情形。从表面来看,陈祥芝似乎是在指使他人作伪证,但就实质而言,无论是陈祥芝的行为还是陕西海泽相关员工的行为都体现了单位意志,属于单位自身的行为。一方面,陈祥芝作为陕西海泽的实控人,其代表的就是陕西海泽的意志;另一方面,相关员工在实施上述行为时是受作为实控人陈祥芝的委托,代表的是公司意志,行为性质为公司行为,并非个人行为,与个人单纯的作证行为有本质区别。
二、根据在案证据,陈祥芝不构成诈骗罪。
对照诈骗罪的基本构造,根据在案证据,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本案陈祥芝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造,依法不成立诈骗罪。
在5400万元银行贷款一节
第一,本案陕西海泽的反担保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泰安中院在判令陕西海泽承担反担保责任过程中没有产生错误认识。
第二,在陈祥芝用实际控制的大千利元竞得基金公司对陕西海泽的债权过程中,基金公司丧失的债权数额和债权价值之间的差价利益不是陈祥芝的行为所导致的,而是由债权转让的市场规则决定的。基金公司获得了4700万元的债权,基金公司的债权经过评估后认为价值为3800万元,债权价值低于债权数额属于正常现象,这是由市场规律决定的,并不是人为操作的结果,而且,陈祥芝按照拍卖价3800万元购得债权是符合市场规则的行为。
第三,陕西海泽承担担保责任并非遭受财产损失。其承担的担保责任是合法、有效的,意味着承担担保责任是陕西海泽依法履行其义务的体现,而非遭受的财产损失。据此,陕西海泽没有遭受财产损失,本案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造。
在2500万元银行贷款一节
第一,陕西海泽不是因受到欺骗而陷入错误认识进而承担了担保责任。陈祥芝让陕西海泽承担担保责任,是其作为实控人所实施的控制行为,不是欺骗行为。如陈祥芝无权代表陕西海泽,那么这种行为也仅仅是越权代表行为,而非欺骗行为。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法院。刘虎 摄
第二,泰安中院在处分陕西海泽财产的过程中没有受到欺骗进而陷入错误认识。忠旺公司曾向泰安中院提出执行异议,泰安中院驳回了该执行异议,说明泰安中院已经认识到了陕西海泽的实际控制权存在争议,但仍然认可陈祥芝的实控权,并认定陕西海泽的担保合法、有效,说明这是泰安中院依法裁判的结果,并非受到欺骗所致。
第三,陈祥芝以大千利元名义购买涉案2500万元债权的行为并不是导致陕西海泽财产损失的原因。即便是陈祥芝不购买,他人也会购买。而且,陈祥芝购买涉案2500万元债权,依法支付了2500万元的对价,在该环节并没有导致陕西海泽遭受损失。因此,购买债权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
第四,陕西海泽遭受的财产损失是陈祥芝的越权代表行为所致,本质上是民事行为,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不应动用刑事手段加以干涉。
04
“我只要给他透露一下,你可以想象后果”
涉案公司举报:办案机关远洋捕捞、趋利性执法
陈祥芝案一审判决后,全案9名被告人有7人不认可判决结果,向咸阳中院提起上诉。除了上诉,被告人所在的山东盛大还向陕西省检察院等多个单位举报称乾县司法机关不当介入经济纠纷,存在明显的“远洋捕捞”式趋利性执法问题,导致该公司员工面临多起刑事指控。《举报信》列举了几大理由:
1、乾县公安民警已卷入案件利益中。办案民警曾表示他们可以进一步深挖各种罪名,以此威胁被告人。经一审开庭得知,2024年6月15日8:25仉学义同步录音录像显示,办案民警威胁说,“我就把这些东西给了案外人,或者我不给他了,我只要给他透露一下,你可以想象后果”。《举报信》显示,王文平系因违法违记行为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区分局除名,其与乾县公安局负责该案的领导关系密切。也有一种说法称王文平报案后,陈祥芝当时聘请的律师向公安部控告乾县公安局插手经济纠纷,随之激怒乾县公安局及相关领导,进而与王文平形成统一战线。
2、乾县公安多次异地用警,大量与案件无关的公司从业人员被抓捕。乾县公安局三十多次赴上海、山东等地,对陈祥芝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反复搜查,对公司的保安、会计、员工等9人立案侦查,侦查时间跨度超过了3年。此外,其调查山东盛大的关联公司10余家,询问或讯问人员超过20人,实际羁押陈祥芝、郭安慧、仉学义3人。10余家公司的优盾和财务账簿全部被扣押,员工被谈话后因恐惧全部流失,目前除辽宁一家企业外,公司运营全部被逼停。乾县公安机关存在着明显的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财产行为。
3、公安机关滥用侦查权继而将罪名不断扩大化。乾县警方屡次变更罪名,先是指控陈祥芝等人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此后又指控陈祥芝等人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最后又指控陈祥芝等人涉嫌诈骗罪、妨害作证罪。案件上诉到咸阳中院后,距离开庭不到半个月时间,乾县公安还派人前往山东,继续与公司前员工谈话,威胁还有挪用资金罪在等着继续进行。
4、乾县公安两次申请复核逮捕存在滥用权力问题。乾县检察院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捕陈祥芝后,乾县公安再次向咸阳市检察院提出复核,最终陈祥芝被批准逮捕。
5、侦查机关刻意隐匿案涉核心证据。作为受害人陕西海泽代表出现的王小红、王文平,其在与忠旺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认可陕西海泽当时已有现存或潜在的担保抵押情况。但截止一审开庭前,王小红、王文平在向公安机关提供该协议时,刻意不提供与担保抵押相关的《附件一》;公安机关明知《附件一》客观存在,亦未向王小红、王文平调取。此《附件一》对认定陈祥芝等人涉嫌诈骗的定罪、量刑存在重大影响。一审辩护人多次申请调取,但一审法院仍未能实际调取到,导致本案事实难以查清。
6、咸阳中院无权移送虚假诉讼罪案件线索。陈祥芝案立案系2021年8月4日由咸阳中院移送引发,但在《案件移送函》中所列举的涉嫌犯罪事实共有三条,均系引用泰安中院诉讼文书。根据两高两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如认为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行为,以虚假诉讼罪或诈骗罪移送,只有泰安中院才有资格管辖,本案一审法院所在地司法机关对此案无管辖权。
7、乾县公安无管辖权。即便咸阳中院移送了案件线索,乾县公安局亦需审查自己是否有管辖权。其所立诈骗罪的犯罪行为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均在山东省泰安市,被告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指裁判文书出生效地)均在泰安市,被告人居住地亦均为泰安市。根据公安部相关规定,在诈骗犯罪案件中,受害人居住地、受害人所在地、被骗财产所在地、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等均无管辖权。因此,乾县公安机关对本案并无管辖权。
《举报信》称,陈祥芝案本系民事纠纷,请求上级检察机关能够挂牌督办,彻底纠正乾县公安机关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
有关案件进展,笔者将继续关注。
淘配网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